(2017)黔05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昌仁与谭祖满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昌仁,谭祖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郑昌仁,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执行人谭祖满,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5172号民事判決书,依法受理郑昌仁申请执行谭祖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昌仁因被执行人谭祖满与湖北省宜昌市冠三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未结算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02执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