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世军与五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军,五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2行初8号原告马世军,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公安局,住所地五河县城关为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0030458618。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琛,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告马世军不服五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世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世军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世军负担。审 判 长 张茂义审 判 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傅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