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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世军与五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军,五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2行初8号原告马世军,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公安局,住所地五河县城关为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0030458618。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琛,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告马世军不服五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世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世军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世军负担。审 判 长  张茂义审 判 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傅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