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蛟河市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郭宏峰诉蛟河市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蛟河市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蛟河市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蛟河市红叶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波,所长。委托代理人孙乐,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蛟河市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铁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纪连方,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宏峰,住蛟河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解学信,住蛟河市。蛟河市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郭宏峰诉蛟河市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案,已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吉02行终198号行政判决。蛟河市运输管理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蛟河市运输管理所以同意与被申请人协商调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蛟河市运输管理所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蛟河市运输管理所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吉红代理审判员 刘雅楠代理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佀庆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