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丘市富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富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530号申请人:安丘市富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华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与汶水路口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冯希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丘市富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申请人安丘市富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华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号66119.64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华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安国用(2014)第0073号6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20000元,由申请人安丘市富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