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云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45号被执行人张云彪因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交一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云彪经四查,无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2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