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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崔中海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崔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城大庆路北福苑1、2、3、4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志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中海,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林县河顺镇石村462号,身份证号码41052119730216601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3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崔中海银行存款四十九万八千四百七十九元(498479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二日书记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