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117号何俊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祖,何团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117号原告:何俊祖,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被告:何团祖,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福建省****。原告何俊祖与被告何团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何俊祖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祖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俊祖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