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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117号何俊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祖,何团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117号原告:何俊祖,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被告:何团祖,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福建省****。原告何俊祖与被告何团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何俊祖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祖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俊祖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