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继昌与李国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昌,李国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51号原告:刘继昌,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被告:李国微,男,1982年3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昌与被告李国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国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继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昌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忠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