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集宁区劳动就业局与张连喜、张根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集宁区劳动就业局,张连喜,张根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集宁区劳动就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王贵成,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少东,乌兰察布集宁区劳动就业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栾凤柱,乌兰察布集宁区劳动就业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连喜,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被执行人:张根奎,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乌兰察布集宁区劳动就业局申请张连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连喜、张根奎应支付申请人贷款利息二千七百元整,其余部分申请人主动放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乌兰察布集宁区劳动就业局依据(2014)集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张连喜、张根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大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永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