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2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青松、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青松,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青松,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青松与被执行人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胜利所有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胜利所有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俊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