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树谦、张兴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谦,张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刘树谦,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涛,天津商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兴亮,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刘树谦与张兴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津0112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兴亮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牙河西侧左岸名邸6-1-201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兴亮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牙河西侧左岸名邸6-1-201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