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硅谷天堂晨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礼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硅谷天堂晨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礼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73号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晨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7栋1-4层。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人:乐荣军)。委托代理人:李凯武,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礼刚,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晨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5月19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礼刚购买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卡梅尔小镇31栋4单元9层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夏××号)一套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以70万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担保金额70万元。2017年6月2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晨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刘礼刚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提供有关证据。该案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在武汉市江夏区。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礼刚购买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卡梅尔小镇31栋4单元9层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夏××号)一套。保全的财产价值以7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晨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红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