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谢俊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谢俊丽,王友海,陆敏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329号申请人: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谢俊丽,女,住利辛县。被执行人:王友海,男,利辛县人被执行人:陆敏侠,女,利辛县人本院在执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谢俊丽、王友海、陆敏侠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宫明宇审判员 : 马 亮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