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春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58号被执行人:范春元,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冯得明与范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春元于2017年6月2日将案件履行款4665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宗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