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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春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58号被执行人:范春元,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冯得明与范春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春元于2017年6月2日将案件履行款4665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宗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