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8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建中、谢新芳等与吴京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中,谢新芳,吴京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81民初808号原告:黄建中,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原告:谢新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辉清,系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京海,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梅州市江南梅水路归读一品听涛A座东12号-13号复式店。负责人:张新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省三,该公司员工。原告黄建中、谢新芳诉被告吴京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丘松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建中、谢新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辉清和被告吴京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省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中、谢新芳诉称:2017年3月24日21时04分左右,被告吴京海驾驶粤M×××××号轻型箱式货车,从兴宁市宁新街道办处洋里方向沿S226线往兴宁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线××城区官××路同顺楼米门口路段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黄尚彬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杨宇豪)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黄尚彬当场死亡及乘摩托车人杨宇豪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兴宁市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被告吴京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尚彬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杨宇豪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吴京海驾驶粤M×××××号轻型箱式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次事故造成黄尚彬死亡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695144元;2、丧葬费36329.5元;3、参加丧葬事宜的误工费799.2元;4、交通费1000元;5、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763272.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2、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余各项损失457290.76元;被告吴京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吴京海未作书面答辩。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21时04分左右,被告吴京海驾驶粤M×××××号轻型箱式货车,从兴宁市宁新街道办处洋里方向沿S226线往兴宁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线××城区官××路同顺楼米门口路段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黄尚彬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杨宇豪)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黄尚彬当场死亡及乘摩托车人杨宇豪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兴宁市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被告吴京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尚彬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杨宇豪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吴京海驾驶粤M×××××号轻型箱式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已支付各原告丧葬费等合计36000元。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兴宁市交通警察部门主持调解未果,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原告黄建中、谢新芳分别系受害人黄尚彬的父母亲,受害人黄尚彬属于城市居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兴公交认字[2017]第4414816201700126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单(商业保险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京海驾驶粤M×××××号轻型箱式货车与黄尚彬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杨宇豪)发生碰撞,造成黄尚彬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兴宁市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被告吴京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尚彬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杨宇豪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兴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定责准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依法应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黄尚彬死亡的各项损失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计算如下: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算为72659元÷12个月×6个月=36330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黄尚彬虽然属于城市居民户口,因此计算黄尚彬的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标准计算,计算为:34757.2元×20年=695144元。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办理黄尚彬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因各原告未能提供其误工的实际损失,因此本院依据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据2015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为3天,误工人数为2人。计算为:34757.2元÷12个月÷30天×3天×2人=579元。4、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办理黄尚彬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元,虽然各原告未能提供交通费的发票予以证实,但各原告的请求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故本院予以支持。5、对于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因这次交通事故造成黄尚彬死亡,致使各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各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各项合理费用合计763053元。根据被告吴京海驾驶的粤M×××××号轻型箱式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应直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给各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同时造成另一受害人杨宇豪受伤,故本案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预30﹪的份额给其他受害人,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的70%给各原告,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77000元给各原告。对于各原告其余损失686053元,按照责任认定,黄尚彬自行承担686053元的30%,即205816元;被告吴京海承担686053元的70%即480237元。因被告吴京海驾驶的粤M×××××号轻型箱式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原告的其余损失480237元,扣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费用36000元,因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仍应赔偿各原告其余各项损失444237元,被告吴京海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建中、谢新芳各项损失770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黄建中、谢新芳其余各项损失444237元。驳回原告黄建中、谢新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被告吴京海负担。此款己由原告黄建中、谢新芳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吴京海迳行付给原告黄建中、谢新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丘松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宝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