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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风(十堰)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谭家湾村*组***号。诉讼代表人:孙照宏,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世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21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5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箱的价款14350元,执行费11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