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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亚芬与赵仲书、赵艳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芬,赵仲书,赵艳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536号原告:刘亚芬,女,1963年5月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克山县人。被告:赵仲书,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赵艳梅,女,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原告刘亚芬诉被告赵仲书、赵艳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刘亚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亚芬负担。审 判 长  赵会明人民陪审员  王良军人民陪审员  田子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苗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