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亚芬与赵仲书、赵艳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芬,赵仲书,赵艳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536号原告:刘亚芬,女,1963年5月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克山县人。被告:赵仲书,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赵艳梅,女,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原告刘亚芬诉被告赵仲书、赵艳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刘亚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亚芬负担。审 判 长 赵会明人民陪审员 王良军人民陪审员 田子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苗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