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5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霍慧彬、麦穗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慧彬,麦穗明,黄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5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霍慧彬,女,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麦穗明,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黄建雄,男,汉族,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慧彬、麦穗明、黄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霍慧彬、麦穗明支付欠款及利息、案件仲裁费等,暂合计638825.67元。被执行人黄建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除被执行人麦穗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蒙迪欧牌汽车一辆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消费。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经执行,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档案,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05执53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