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1456韩远平与黄东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远平,黄东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456号原告:韩远平,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泰州市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东和,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梅斌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该公司员工。原告韩远平诉被告黄东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韩远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韩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海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