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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童小龙与珠海市金湾区念慈堂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龙,珠海市金湾区念慈堂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831号原告:童小龙,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珠海市,被告:珠海市金湾区念慈堂药房,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经营者:黄建芳,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辉,广东中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小龙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念慈堂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元,由原告童小龙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伍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