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军香与刘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香,刘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481号原告:郭军香,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新安街太平路。被告:刘先锋,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郭军香与被告刘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郭军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军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冰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