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建英、裴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英,裴建平,裴晗,王允厚,清河县联合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908号申请人:韩建英,女,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市中区。申请人:裴建平,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裴晗,男,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允厚,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申请人:清河县联合汽车运输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三羊西街三力路16号。申请人韩建英、裴建平、裴晗与被申请人王允厚、清河县联合汽车运输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市中区交警队事故科的冀E×××××号车。扣押期限两年。在扣押期限内不得交付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