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成都鼎桥商贸有限公司、汪丽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成都鼎桥商贸有限公司,汪丽君,许峨权,汪利彬,李典霖,熊敏琴,成都美太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阳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被执行人成都鼎桥商贸有限公司、汪丽君、许峨权、汪利彬、李典霖、熊敏琴、成都美太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阳光女人美容会所、四川远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148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申请执行成都鼎桥商贸有限公司、汪丽君、许峨权、汪利彬、李典霖、熊敏琴、成都美太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阳光女人美容会所、四川远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峨权、汪利彬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汇源东路88号4栋1单元6层601号住宅(权XXX,建筑面积313.46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