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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贺成炜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成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99号罪犯贺成炜,男,1958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成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7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鼓山检察院指派徐进、林明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机关指派李世国、张良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贺成炜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成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成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贺成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贺成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受贿罪,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成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