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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某,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24行审15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永中审 判 员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军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