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沙海王加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海王加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685号原告:长沙海王加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黄旗岭村林场168号。法定代表人:邓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B片N栋417房。法定代表人:曹日红。原告长沙海王加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海王加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海王加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海王加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计918元,由原告长沙海王加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