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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庆斌与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庆斌,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庆斌,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工业集中区2-06号。法定代表人:方良山,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庆斌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7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庆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在一审中提交的(2014)浦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明确其工作地点在鑫都源公司处,工作所用的油漆和工具均由鑫都源公司提供,周庆斌仅提供劳务,平时上班也是由鑫都源公司负责管理,与鑫都源公司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故其与鑫都源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庆斌与鑫都源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鑫都源公司提供的周庆斌出具的四份收条,其中明确载明款项性质为“油漆工的加工费”、“承揽油漆工程余款”,且周庆斌诉鑫都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的二审判决也认定周庆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接受鑫都源公司的管理,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并无不当,周庆斌主张其与鑫都源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缺乏依据。综上,周庆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庆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杭 涛审判员 陈良俊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孟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