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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国微与刘继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微,刘继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49号原告李国微,1982年3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刘继昌,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微与被告刘继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继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微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忠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