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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斌与被告张参军、于艳红、宫振山、张晶、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斌,张参军,于艳红,宫振山,张晶,张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852号原告:王海斌,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参军,男,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于艳红,女,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宫振山,男,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晶,女,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洪军,男,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海斌与被告张参军、于艳红、宫振山、张晶、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立案。原告王海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斌负担。审 判 长  刘增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杨立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冬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