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国敬、王静雅等与徐好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敬,王静雅,徐好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69号原告刘国敬,男,汉族。原告王静雅,女,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奕臣、张文辉(实习),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好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广龙、姚驰(实习),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国敬、王静雅诉被告徐好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敬、王静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0元,由原告刘国敬、王静雅负担。审 判 长 许朝军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