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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3142海安县高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海安县龙腾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安县高德机械有限公司,海安县龙腾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高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琪,高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安县龙腾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胡集工业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加军,龙腾公司总经理。关于高德公司申请执行龙腾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执行依据:龙腾公司应给付高德公司货款242580元,此款由龙腾公司分期履行:本协议签订时,龙腾公司给付3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3543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35430元、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70860元、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35430元、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35430元。如龙腾公司有一期不按期履行,则龙腾公司有权以245050元为标的额扣除龙腾公司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15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7年1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已履行21万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1万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高德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龙腾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高德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杨朋涛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