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81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代海燕申请唐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海燕,张又生,刘正军,张弛,张洋,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代海燕,男,198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大荆镇。申请执行人张又生,男,195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大荆镇。申请执行人刘正军,女,195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大荆镇。申请执行人张弛,男,201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大荆镇。申请执行人张洋,女,200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汨罗市大荆镇。被执行人唐建国,男,1955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大荆镇。申请执行人代海燕、张又生、刘正军、张弛、张洋和与被执行人唐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建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代海燕、张又生、刘正军、张弛、张洋和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建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建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建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海燕、张又生、刘正军、张弛、张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