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齐鋆与蔡春修、伟龙电器(长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齐鋆,蔡春修,伟龙电器(长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656号原告:蔡齐鋆,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退休员工,住长汀县。被告:蔡春修,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伟龙电器(长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策武镇工贸新城。法定代表人:蔡春修,董事长。原告蔡齐鋆与被告蔡春修、伟龙电器(长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齐鋆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蔡齐鋆负担。审判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凯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