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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汉兴永鸿工贸有限公司、鄂州市有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兴永鸿工贸有限公司,鄂州市有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兴永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既济电力商城******室。法定代表人:冯端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有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州高中对面南国名门小区。法定代表人:陈春姣,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武汉兴永鸿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有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武汉兴永鸿工贸有限公司在一审民事诉状中列明是两个被告:鄂州市有家商贸有限公司和陈春姣,其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鄂州市有家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春姣偿还欠款。而一审法院未通知陈春姣参加诉讼进行缺席审理,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亦未列陈春姣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兴永鸿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廖春花审判员  柯 君审判员  曹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 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