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莎与龙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莎,龙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175号原告:刘莎被告:龙林原告刘莎与被告龙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莎负担。审判员 幸洪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