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薛某某申请执行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薛某某申请执行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闫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