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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国明与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明,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明,男,194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55年12月15日生,回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刘国明与被执行人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永泽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藤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