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国明与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明,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明,男,194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55年12月15日生,回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刘国明与被执行人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永泽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藤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