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新旺;郝春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旺,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郝春义,男,1954年2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新旺与郝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北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家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艾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