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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新旺;郝春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旺,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郝春义,男,1954年2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新旺与郝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北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家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艾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