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栾永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栾永杰,栾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巨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执行人栾永杰,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栾志东,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栾永杰名下的房地产两套(房产证号:栖臧西栾家村私房证字第1号、59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栾志东名下的房地产一套(房产证号:栖臧西栾家村私房证字第48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毁损、抵押、租赁查封财产,并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