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林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6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林,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中专文化,原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xx部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xx分公司xx中心)经理,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居住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21日到案,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婷、吴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林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XX林在担任xx分公司综合xx中心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xx分公司新飞片区生产用房洗衣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接受洗衣设备供应商申某的请托,为申某提供评标信息和投标建议,让申某顺利中标xx分公司新飞片区生产用房洗衣设备采购项目,为洗衣设备安装调试及设备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上半年,XX林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申某所送感谢费20万元。被告人XX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林构成受贿罪,具有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30万元。被告人XX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对被告人XX林犯罪所得二十万元予以追缴(已缴纳在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中政审 判 员 鄢寒秋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柘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