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6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姚开顺、姚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姚开顺,姚国江,朱久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尤文华送审时间××××年××月××日审核意见收到时间审核时间签发意见收到时间审核时间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68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州支行)。法定代表人:闻新勇,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随旺、陈贵华,该行员工。被告:姚开顺,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姚国江,男,1972��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朱久福,男,1952年11月22日生,汉族,教师,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襄州支行诉被告姚开顺、姚国江、朱久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襄州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襄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负担。审判员尤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杜忠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