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绍兴柯桥越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催12号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7幢2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徐其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强,男,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女,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职员。申报人:绍兴柯桥越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C7幢39号。法定代表人:王喜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剑,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因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出票金额:300000元;出票人:郑州平全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郑州洲惠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3日;付款行: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3日)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绍兴柯桥越开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新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玥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