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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缪某、魏某1等与魏某2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魏某1,魏某2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355号原告:缪某,女,193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魏某1,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魏某2明,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西湖区室。本院在审理原缪某智魏某1瑛诉被魏某2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缪某智魏某1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