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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寿山与张法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山,李俊豪,李俊琦,李海萍,段俊文,段俊威,张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李寿山,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李俊豪,男,200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李俊琦,男,200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李海萍,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段俊文,男,200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段俊威,男,201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张法兵,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行行行本院执行李寿山、李俊豪、李俊琦、李海萍、段俊文、段俊威与张法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法兵所有的鄂XXXX**号轿车于以查封、扣押,存放于本院指定场所。二、限被执行人张法兵自车辆被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所扣押的车辆,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