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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于建玲与韩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建玲,韩桂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建玲,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鸿,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韩桂枝,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贵金,张家口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建玲因与被上诉人韩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建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鸿,被上诉人韩桂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贵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2014年1月29日至2016年3月12日期间张艳荣多次向韩桂枝女儿刘娅楠打款的事实认定有误,根据张艳荣打款时间及数额,应当对其还款性质予以认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所还款项,应当折抵本金,如果可以推定双方之间有利息约定,那么应当审查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超额给付部分应当折抵本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建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振生代理审判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