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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9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桂香与李福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香,李福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9民初175号原告:张桂香。被告:李福珍,成年。原告张桂香与被告李福珍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6年6月2日上午8时30分,原告张桂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桂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张桂香负担。审判员  由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