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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知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知辉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367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知辉,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孟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孟津县。2016年8月5日因本案被抓获,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柴文功、李海娜,河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知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陕0116刑初77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李知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李知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知辉,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知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刑初77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利宾审 判 员  阿尼沙代理审判员  裴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