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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恩施市宝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侯明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市宝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侯明爱,马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52号申请人恩施市宝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杨天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侯明爱,男,生于1971年7月12日,汉族,住建始县。被申请人马德胜,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土家族,住鹤峰县。申请人恩施市宝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侯明爱在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市宝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侯明爱在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万元。扣留期限至2019年6月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