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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喻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喻依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848号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36号7号楼4单元底层。法定代表人:曾友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喻依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喻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金鑫���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白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