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XX安与曲沛琴、陈柯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2017民终68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安,曲沛琴,陈柯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安,住内蒙古。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沛琴,住内蒙古。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柯宇,住内蒙古。法定监护人:曲沛琴,系其外祖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今贵,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谷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楚然,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安、曲沛琴、陈柯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寿险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XX安、曲沛琴、陈柯宇于2017年5月2日以其已与平安寿险广东分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上诉人平安寿险广东分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XX安、曲沛琴、陈柯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XX安、曲沛琴、陈柯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上诉人XX安、曲沛琴、陈柯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筱锴审判员 邹迎晖审判员 谢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晓倩邓少珍 来自